相關法規
車禍與國家賠償法 追訴肇事者所必備之法條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施行細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強制汽車責任殘廢給付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
請求權人暨得請求之項目與範圍-民法    
追訴肇事者所必備之法條 - 刑法
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第185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關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185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287條 第二七七條第一項、第二八一條、第二八四條及第二八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七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訴肇事者所必備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
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233條
第一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第二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237條
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人之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第二項: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聲請再議。但有第二五三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聲請再議。
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