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04條 |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時,本保險之保險人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 |
| 一、 |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附表之任一項目時,按各項目之殘廢等級給與之。 |
| 二、 |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附表不同身體十一大障害系列:
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 (含外生殖器) 、軀幹、頭臉頸、上肢、下肢、皮膚其中二項目以上時,除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殘廢等級給與之。 |
| 三、 |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附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不同身體十一大障害系列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一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
| 四、 |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附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不同身體十一大障害系列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二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
| 五、 |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附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不同身體十一大障害系列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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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所審核之殘廢給付,超過各該等級殘廢
分別計算後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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